某企業在對商戶支付廣告製作費時,對於是否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感到很困惑。這也是不少企業財務人員把握不准的問題,本文分析如下。
首先,判定何種情況下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。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〈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稅字[1997]95號)第二條規定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、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,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(以下簡稱繳費人),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。第三條規定,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%.第五條規定,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稅局在徵收娛樂業、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併徵收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代理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批復》(國稅函
[1999]353號)規定,根據財稅字[1997]95號檔第二條規定,凡繳納娛樂業、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,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。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做宣傳的行為,只是在經營過程中轉托有關新聞媒體發佈,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《營業稅稅目注釋》關於廣告業的解釋,對廣告代理業按“服務業——廣告業”徵收營業稅。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。如過去執行中與統一法規不一致的,從
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統一法規執行。
根據上述規定,企業只要在繳納營業稅時按照廣告業繳納營業稅,就應同時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,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%。在境內繳納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需要在境內繳納3%的文化事業建設費。
其次,判定製作費是否屬於廣告費的內容。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〈營業稅稅目注釋(試行稿)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[1993]149號)規定,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、工具、場所、資訊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。廣告業,是指利用圖書、報紙、雜誌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影、幻燈、路牌、招貼、櫥窗、霓虹燈、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、經營服務專案、文體節目或通告、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。廣告製作費也屬於廣告費用。
現實情況中,廣告業務必經的設計、製作、發佈等各環節通常情況下是不可分離的,即使是製作費用的發生也是基於要發佈廣告的目的而從事的製作,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“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”為歸屬,將製作費歸入廣告費用,而且通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對方進行廣告製作、發佈等費用。因此,企業需要按照全部合同費用繳納廣告業營業稅,同時一併計算繳納該廣告合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。需要注意的是,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各地地稅局徵收,在具體的征管程式上也出臺了地方性規定,實務處理時需要加以關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