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富达广告派发服务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 电话:0755-88872754

     
     
      传真:0755-82798828
     
     
      粤语专线:+(86)13689555613
 
     
      E-mail:fuda66@126.com
     
     
      网址:www.fuda66.com
 
 
      地址: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2003号

行业新闻

按广告业缴营业税须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

作者:转自互联网    发布于:2012-5-13 20:59:17    文字:【】【】【

某企业在对商户支付广告制作费时,对于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感到很困惑。这也是不少企业财务人员把握不准的问题,本文分析如下。
    首先,判定何种情况下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。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7]95号)第二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、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,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(以下简称缴费人),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。第三条规定,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%.第五条规定,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、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。
    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1999]353号)规定,根据财税字[1997]95号档第二条规定,凡缴纳娱乐业、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,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。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做宣传的行为,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,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《营业税税目注释》关于广告业的解释,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——广告业征收营业税。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。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法规不一致的,从199911日起一律按统一法规执行。
    根据上述规定,企业只要在缴纳营业税时按照广告业缴纳营业税,就应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,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%。在境内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需要在境内缴纳3%的文化事业建设费。
    其次,判定制作费是否属于广告费的内容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营业税税目注释(试行稿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3]149号)规定,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、工具、场所、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。广告业,是指利用图书、报纸、杂志、广播、电视、电影、幻灯、路牌、招贴、橱窗、霓虹灯、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、经营服务项目、文体节目或通告、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。广告制作费也属于广告费用。
    现实情况中,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、制作、发布等各环节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,即使是制作费用的发生也是基于要发布广告的目的而从事的制作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为归属,将制作费归入广告费用,而且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对方进行广告制作、发布等费用。因此,企业需要按照全部合同费用缴纳广告业营业税,同时一并计算缴纳该广告合同的文化事业建设费。需要注意的是,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地地税局征收,在具体的征管程序上也出台了地方性规定,实务处理时需要加以关注。

关于我们 | 联系方式 | 信息反馈 | 人才招聘

友情链接: 鹏城代体检中心  深港通印刷  创业邦  36氪-互联网创业  创业网  深圳富达广告  福建富达广告  南通富达广告  青岛富达广告 

版权所有 Copyright(C)2009-2010 深圳市富达广告派发服务有限公司